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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 89-2012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5月16日以137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程是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北京市路灯管理处,参编单位是武汉市路灯管理局、沈阳市路灯管理局、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常州市路灯管理处。主要起草人员是孙怡璞、冀中义、曾祥礼、李炯照、鲍凯虹、张华。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 2.术语;3.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 4. 配电装置与控制; 5. 架空线路; 6. 电缆线路; 7. 安全保护; 8. 路灯安装。
  本规程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城市道路照明行业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维修工作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目  次


1 总 则

1.0.1 本条文明确了本规程的制定目的,本规程的制定可以有效的规范城市道路照明建设,指导全国业内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中采用经济实用、高效节能的路灯器材和设备,同时还能采用技术先进、科学合理的安装工艺,提高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
1.0.2 我国城市道路照明专用变压器容量以500kVA及以下较为合适。故本规程适用于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电力变压器。
1.0.3 照明器材使用前,应做好检查工作,尤其是超过规定保管期限或保管、运输中可能造成损坏者。
1.0.4 施工现场中的安全技术规程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电力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都是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现行安全技术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3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

3.1 一般规定

3.1.1 我国道路照明主要由公用变压器供电。随着道路照明事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对城市道路照明要求的提高,城市道路照明将由专用变压器供电。为配合城市景观,使用箱式变电站已成为城市道路照明供电的主流。在景观要求较高、用地紧张的地段,地下式变压器在小型化、美观化方面特点突出,也是较合适的选择。
  本条符合《电力变压器 第一部分 总则》GB 1094.1和《地下式变压器》JB/T 10544的要求。地下式变压器运行环境温度一般允许比《电力变压器 第一部分 总则》GB 1094.1规定的正常环境温度高10℃。
3.1.2 道路照明专用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布设在道路红线内方便日后的维护管理。在道路的城市电力通道一侧设置,可方便10KV电缆引接,降低10KV电缆工程量。为确保供电的可靠和安全,变压器的安装场所应该选择无火灾、爆炸危险的地点,应远离加油站、石油气供应站、有化学腐蚀影响以及剧烈震动的场所。箱式变电站的箱体是由钢板或其它材料制成的户外型箱体,内部电器组合紧凑,其安装场所是不易积水和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电器受潮、箱体锈蚀以延长使用寿命。地下式变压器免维护,防护等级高,可置于专用地坑内,减少占地,地面低压配电部分可根据要求制作成灯箱广告,适用于环境景观要求较高、用地紧张的地段。
3.1.3 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及时检查,以便发现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及时处理,为安装工程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本条规定对外观检查有无机械损伤,以判断设备在运输过程有无受到冲击而使内部受损伤。
3.1.4 根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8规定,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到达现场后,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进行器身检查:
  1、制造厂说明可不进行器身检查者。
  2、容量为1000kVA及以下,运输过程中无异常情况者。
  3、就地生产仅作短途运输的变压器、电抗器,当事先参加了制造厂的器身总装,质量符合要求,且在运输过程中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无紧急制动、剧烈振动、冲撞或严重颠簸等异常情况者。
3.1.5 本条参照国家相关规范,列出对500kVA及以下小容量变压器进行器身检查的项目。

3.2 变压器

3.2.1 室外变压器安装方式常用的有两种,杆上(柱上)式和落地式。落地式安全性比较差,占地面积大,整体形象不适宜在城市环境中使用,所以在本规程中不推荐室外落地方式。
  杆上台架的横梁槽钢,其型号可以根据变压器的大小、重量合理配用。为了确保安全,100kVA以上的变压器可以在槽钢横梁中部加装一根槽钢支撑柱子。在杆上横架上安装的变压器应选用没有滚轮的。
3.2.4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中1600kVA 及以下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试验项目。
3.2.6 本条提出了变压器的附件安装程序和要求。各类型变压器所配用的附件可根据本条相关的附件安装要求进行安装。
3.2.8 本条对变压器绝缘油的使用提出一些基本的要求,油质量标准参照《变压器油》GB 2536、《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标准》GB 7595。
  最好使用同一牌号的油号,以保证原来运行油的质量和明确的牌号特点。我国变压器绝缘油的牌号按凝固点分为10号、25号和45号三种,一般是根据使用环境温度条件选用。同一牌号的合格油混合使用能保证其运行特性基本不变,而且维持设备技术档案中用油的统一性。
  强调不同牌号的油不宜混合使用,混合使用的油其质量必须合格。标准是混合油的质量不低于其中一种油的质量。
3.2.9 本条提出变压器的高压、低压电气连接需按设计要求连接,可以采用硬母线(包括密集母线)连接,也可以采用电缆连接。各种连接方式的质量标准和制作技术规范可参照相关章节内容。

3.3 箱式变电站

3.3.1 箱式变电站是由高压、低压开关设备、变压器一体组合而成的户外式供配电设备。它不仅具备传统土建变电站配电、开关、控制、计量、补偿的功能,还具有占地面积少,安装方便、迅速,运行可靠,移动灵活,投资少等优点。因此,适用于油田、施工工地、城市公共建筑、住宅区和道路照明等场所的供电,近年在我国城市道路照明中已被广泛使用。
  本条根据箱式变电站的结构和使用条件,对基础提出了要求。在满足箱式变电站的基本技术条件下,各城市可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设计适合当地使用的基础结构。工程实践中可采用的防水、排水措施包括:
  1 电缆保护管管口采用管堵进行封堵;
  2 电缆保护管管群在进入电缆室井壁2m范围内进行混凝土包封,特别是与井壁衔接处;
  3 电缆室内外采用防水水泥砂浆抹面,厚度20mm;
  4 电缆室人孔采用双重井盖,内井盖与井座之间设橡胶圈止水带;
  5 电缆室底部设集水坑,坑内设管道按不小于1%坡度排向就近市政雨水井;
  6 电缆室所在位置地下水位高于电缆室内底标高0.2m以上,而周边无合适的市政排水设施时,电缆室应采用整体钢筋混凝土结构;
  7 采用上述防排水设施后,电缆室仍有严重积水情况时,应设置机械排水。
3.3.11 箱式变电站主要组合设备有高压开关柜(通常配用环网柜),低压开关柜(包括路灯自动控制部分)、变压器(通常选用干式变压器)。本条提出了投运前应该检查的项目,这是根据电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相关内容提出的最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

3.4 地下式变电站

3.4.1 地下式变压器为全密封结构,防潮、防水性能达到IP68标准,具备一段时间内在地下和水中等恶劣环境中运行能力。
3.4.2、3.4.3 地坑进水,地下式变压器将长期在潮湿甚至水浸的条件下运行,对安全不利,所以地坑应为防水结构。为方便安装和维护,地坑应预留一定空间。
3.4.4 本条根据变压器结构而规定了变压器的安装要求,避免误吊不合理吊点而损坏变压器结构。比如油浸式变压器顶盖上的吊环是为吊芯用的,如果用作吊整体,会使顶盖上盘法兰变形,导致漏油。
3.4.6 地下式变压器由于在地下安装,要求与普通变压器有区别。本条提出了投运前应该检查的项目,这是根据电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相关内容提出的最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

4 配电装置与控制

4.1 配电室

4.1.1 根据《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配电室靠近负荷中心是室址选择的基本要求,这样有利于提高供电电压质量、减少输电线路投资和电能损耗。
4.1.2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有关规定制定。
4.1.5 根据《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所列要求制定。

4.2 配电柜(箱、屏)安装

4.2.1 IP2X防护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T4942.2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12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4.2.5 目前国内配电柜(箱、屏)的安装一般采用基础型钢作底座。基础型钢与接地干线应可靠焊接,柜、盘用螺栓或焊接固定在基础型钢上。
  基础型钢施工前,首先要检查型钢的不直度并予以校正。在施工时电气人员予以配合,本条提出的要求是可以做到的。对基础位置误差及不平行度进行限制,以保证柜(箱、屏)对整个控制室或配电室的相对位置。
4.2.6 强调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振措施。因为设计部门掌握柜(箱、屏)的安装地点的震动情况,据此提出不同的防振措施,如常用垫橡皮垫、防振弹簧等方法。
  考虑到配电盘、自动装置等需要更换检修,若将柜盘焊死,将造成更换检修困难,故提出不宜焊死。
4.2.7 本表系参照《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131中的有关规定。
4.2.8 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柜(箱、屏)门,若无软线与柜(箱、屏)的框架连接接地,则当电器绝缘损坏漏电时,柜(箱、屏)门上带有危险的电位,将会危及运行人员的人身安全。裸铜软线要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4.2.11 室外配电箱应封闭良好,以防水、防尘、防潮。
4.2.16 根据原水电部(84)电生监字142号文的要求,开关柜应具有防止带负荷拉合刀闸、防止带地线合闸、防止带电挂接地线、防止走错间隔、防止误合开关的“五防”要求,特强调提出这一条款。

4.3 配电柜(箱、屏)电器安装

4.3.1 发热元件应安装在散热良好的地方,有些发热元件较笨重,不宜安装在顶部,否则既不安全又不便操作。装置性设备要求外壳接地,以防干扰,并保证弱电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
4.3.2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而编写的,施工时必须执行,以免造成运行事故。
4.3.3 本条第二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器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明确要求铠装电缆的金属护层应予以接地。

4.4 二次回路结线

4.4.1 第三款是因为近年来弱电保护和弱电控制大量应用,为防止强电对弱电的干扰而提出的要求。
    第四款,主要考虑室外配电箱因受潮造成端子绝缘强度降低,故建议采用防潮端子。
    第五款,小端子配大截面导线在工程中时有发生,造成安装困难且接触不良。
4.4.2 二次回路的连接件均应采用铜质制品,以防止锈蚀。考虑防火要求,绝缘件应采用自熄性阻燃材料。
4.4.3 本条参照国家现行标准《电力系统二次电路用控制及集电保护屏(柜、台)通用技术条件》JB 5777.2制定的。
4.4.4 本条第三款,为保证导线不松散,多股导线不仅应端部绞紧,还应加终端部件,最好采取压接式终端部件。在一定的条件下,多股导线端部搪锡易发生电解反应而锈蚀,一般不主张采取搪锡处理。

4.5 路灯控制系统

4.5.1 目前,我国城市道路照明控制方式一般可归纳为有线控制、无线控制两种控制方式。从路灯控制发展趋势看,如果有条件可逐步应用推广微机无线遥控系统。目前,应用于路灯控制的电子产品较多,但功能基本相同。应选择结构合理,时钟精度高,性能可靠,操作简单,抗干扰能力强的产品。
4.5.2 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第6.2.3条规定制定。
4.5.3 光控开关是根据环境光照度值作为(开关路灯的)判断条件。环境光照度的改变往往会造成光控开关误动作,因此选择一个避免受环境光干扰的位置显得尤为重要,用户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外壳的防护性能等级IP有二位特征数字。第一位特征数字表示防尘等级;第二位特征数字表示防水等级。
4.5.6 系统误报率 = 误报次数 / 报警次数 × 100%
  式中误报次数包括有故障没有报警、错报警和无故障也报警的次数。

5 架空线路

5.1 电杆与横担

5.1.1 架空线路施工时,电杆定位受地形、环境、地下管线等因素影响较大,在不影响线路质量的情况下允许一定的误差是必要的。
5.1.2 电杆埋深非常重要,应严格控制在允许误差的范围之内。
5.1.5 本条所指的高压横担是10kv主线路上的横担,低压担是指380v和220v主线路上的横担。
5.1.6 本条规定横担统一安装在受电侧,是为了辨别线路的受电侧和电源侧。横担距杆顶的距离,以横担的上平面距杆顶为准。
5.1.7 表5.1.7中的“分支或转角杆”栏目中的数据,斜线上的数据为分支横担距上层干线横担的距离,斜线下的数据为分支横担距下层干线横担的距离;“绝缘线”中“低压与低压”栏目中的横担距离(200mm)不包括集束线横担。
5.1.8 抱担是指在电杆相对的两侧各安装一块相同的横担连为一体,可增加横担的承力能力;断连杆是指线路导线在这棵杆的两侧均做终端头,然后再将两个终端头做非承力连接。

5.2 绝缘子与拉线

5.2.1 绝缘子在架空线路中很重要,安装前的检查,除能保证工程质量外,也是保证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
5.2.2 悬式绝缘子使用的开口销子,不得使用铁丝等代用品。
5.2.3 拉线要安装在靠近线路的受力点上,位置和方向不得有偏差,否则会造成线路歪斜,甚至造成设备事故。
防沉土台是为回填土下沉设的,在有方砖等特殊路面的地方,应尽力夯实回填土,避免下沉,可不设防沉土台。
5.2.4 拉线加装绝缘子,是防止拉线碰到带电导线时,烧毁设备或发生人身触电事故,要求绝缘子自然悬垂距地面必须大于2.5 m,是为了防止人身触及绝缘子以上带电的拉线。
5.2.5 关于跨越道路的水平拉线对地面垂直距离的规定,近些年来,由于道路加宽、车辆增加,尤其是大型物资运输车,已由交通部门要求在路边行驶,如仍按道路路面中心作为基点已不适宜,故本条做了新的规定。
5.2.6 本条第5款规定拉线紧好后,UT型线夹的螺杆丝扣露出长度不宜大于20 mm,是为了使UT线夹有足够的调紧预留量。
5.2.7 本条表5.2.7中拉线的上段是指拉线与电杆连接部分;下段是指拉线与拉线棒连接部分;花缠是指用绑线将下端绑扎完毕后,在拉线上斜缠上去,每个节距(即缠绕一圈)约70mm~100 mm。

5.3 导线架设

5.3.1 导线在展放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损伤情况,有的还会出现严重损伤,影响导线机械强度。本条提出一些基本情况,应予以防止,以利导线架设后满足机械强度和安全运行。
5.3.3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在档距内连接,因受条件限制,不易连接紧密、牢固,由于受物理和化学因素的影响接头处易腐蚀,结果会造成严重的线路隐患。
5.3.5 新导线架设后,经过一段时间运行会产生无弹性的伸长,称为初伸长。初伸长会加大导线弧垂,影响线路安全运行。因此,新架导线应按计算弧垂减小一定的比例。
5.3.6 本条第3款所指的“接触部位”,是指导线与绝缘子或线夹接触的部位。铝包带缠绕超出这个部位30 mm,才能起到保护导线不受机械损伤的作用。
5.3.7 本条第3款在直线跨越杆上导线的双固定,是在靠近主导线针式绝缘子的另一个针式绝缘子上固定一条与主导线同材质2 m长的辅线,将其两端与主导线用线夹或绑缠固定。
  在针式绝缘子上固定导线,低压导线绑单十字,然后在绝缘子两侧的导线上各绑3圈。中压导线绑双十字,然后在绝缘子两侧的导线上各绑6圈。最后在绝缘子颈槽内将绑线头拧3~5圈小辫压倒;
5.3.8 导线在蝶式绝缘子上固定的套长,太长是浪费,太短不易更换绝缘子。故本条作了套长的规定。
  导线在蝶式绝缘子上绑扎完后,宜将绑线头与另一个绑线头(绑扎前即折并在两股导线之间,将绑线同导线绑在一起了)拧3~5圈小辫压倒。
5.3.9、5.3.10 电力线路的线间距离,导线对拉线、电杆及架构之间的最小距离,是根据不同电压的放电距离确定的,是直接关系着设备和人身安全的重要规定。
5.3.11~5.3.14 电力线路对弱电线路、建筑物、树木、地面、水面等跨越物的跨越距离,是按导线最大弧垂、最大风偏时的安全运行距离确定的,是直接关系着设备和人身安全的重要规定。

6 电缆线路

6.1 一般规定

6.1.1 在施工时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本条的规定,以保障不损伤电缆和投运后的安全。
6.1.2 电缆直埋或在管中均无宽松的空间,电缆接头极易受到挤压而变形,造成烧断电缆的事故。
6.1.3 电缆从盘的上端引出可以减少电缆碰地摩擦的机会,且人工敷设时便于施工人员拖拽。实际放电缆都是这样做的。
6.1.4 电缆敷设时受诸多因素影响,不可能直线敷设,另外还要考虑日后维修,所以必须设预留量。预留量参考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规定。
6.1.5 在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如用三芯电缆另加一根导线,当三相系统不平衡时,相当于单芯电缆的运行状态,在金属护套和铠装中,由于电磁感应电压和感应电流而发热,造成电能损失。对于裸铠装电缆,还会加速金属护套和铠装层的腐蚀。
6.1.6 本条规定了直埋电缆方位标志的设置要求,以便于电缆检修时查找和防止外来机械损伤。
6.1.7 东北地区的冻土层厚达2m~3m,要求埋在冻土层以下有困难。施工时用混凝土或砖块在沟底砌一浅槽,电缆放于槽内,在电缆上下各铺100mm厚的软土或细沙,上面再盖以混凝土板或砖块。这样可防止电缆在运行中受到损坏。
6.1.8 运行经验表明,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电缆芯线接触不良容易发热,塑料护套不清洁、密封不好,潮气和水份容易进入造成绝缘降低而发生故障。
6.1.9 绕接和接线端子连接往往会造成接触不良或接触面减小,从而影响电缆的正常工作。

6.2 电缆敷设

6.2.2 直埋电缆如没有采用铠装电缆,在运行中容易造成短路或接地故障。
6.2.3 路灯低压电缆直埋敷设时如果没有任何保护,在穿越铁路、道路等处,过往车辆的压力会损坏电缆,造成烧毁电缆的事故。
  这些地段一般都严禁开挖,留有备用管道,以防应急和新增路灯线路之用。
6.2.8 由于对接管口不密封,往往会造成水或泥浆渗入,因此,硬质塑料管插接时应在插接面上涂以胶合剂粘牢密封。
6.2.11 运行经验表明,交流单相电缆以单根穿入钢(铁)管时,由于电磁感应会造成金属管发热而将管内电缆烧坏。
6.2.16 根据施工和运行要求,架空电缆承力钢绞线截面积不宜小于35mm2是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架空电缆限制固定间距、加软垫保护是避免在长期运行中电缆的损坏。
6.2.17 在过街管道及灯杆处设置工作井,是为了工程施工和运行维护时容易操作。

7 安全保护

7.1 一般规定

7.1.1 钢灯杆、配电柜(箱、屏)等电气外露金属部分设置必要的防护可以避免施工维修人员和行人误触有电设备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本条提到的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采取接零或接地保护后,可以有效的防止在电气装置的绝缘部分破坏时造成人身触电事故。
7.1.2、7.1.3 接地线是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重要装置。必须具备足够的导电截面和一定的机械强度。因此本条对接地线的使用做了具体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7.2 接零和接地保护

7.2.2 单相开关如装在零线上,断开开关时,设备上仍然有电,因此,本条规定了单相开关应装在相线上。零线如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则零线随时可能断开,容易造成人身触电事故。
7.2.3、7.2.4、7.2.5 对于接地方式的选择是参照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规定。
7.2.6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要求在10Ω以下,系统接地电阻应小于4Ω是为了在开关动作前尽量降低设备对地电压。

7.3 接地装置

7.3.2、7.3.3 规定了人工接地装置和保护接地线的型号规格,是为了确保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是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可靠保证。
7.3.6 本条是根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规定制定的,是电气装置安全保护的重要规定,应严格执行。

8 路灯安装

8.1 一般规定

8.1.1 在实际施工中,如遇设计要求或现场条件约束,不能避免将路灯安装在易受车辆碰撞区域时,应在灯杆周围加设防撞装置。
8.1.2 本条规定的路灯安装高度、仰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是针对直线路段而言,特殊区域、弯道、平交路口以及立交桥都应作专门考虑。
8.1.3 本条对基础标高度不作硬性规定,考虑到城市规划对人行道板、绿化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基础标高由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协调后在设计文件中确定。
8.1.4 为保证基础混凝土浇制质量,防止基础钢筋发生露筋等现象,在浇制混凝土前对基础坑做清理工作是必要的。
8.1.5 使用混凝土方量较少时,也可以使用自拌混凝土,但应严格按照C20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搅拌。
  要求电缆护管从基础中心垂直穿出是为了保证装灯后电缆不至于被灯法兰压坏导致碰线等故障。
8.1.6 安装在人行道、绿化分隔带、绿地的灯柱基础螺栓高于地面,以方便施工和维护,100mm混凝土结面是为防止螺栓、法兰裸露生锈和美观整齐考虑。
8.1.7 本条规定灯柱基础埋设在硬铺装层地面以下,一般都是建设方,考虑整个道路、广场的整体美观要求而设置,但日常维护不方便。
8.1.8 本条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中“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0%”的规定制定。由于灯具效率对照明水平的提高、能源利用等方面都比较重要,因此,应力争使用高效率的灯具。
8.1.9 本条是根据《道路照明LED灯 性能要求》GB/T24907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规定要求,从道路照明灯具的实际应用的角度考虑而制定的。
  近几年来,LED固态照明产品的发展迅速,并已逐步进入道路照明领域。由于多种原因,LED路灯产品设计和应用很不规范,各制造商生产的品种规格繁多,本条第一节就规定了灯的额定功率分类应符合《道路照明用LED 灯 性能要求》GB/T24907的规定,即分为20W、30W、45W、60W、75W、90W、120W、160W、180W、200W、250W和300W。在产品规格的替代性、光学、光效模块的兼容性等方面都比较差,不符合标准化、通用化的要求,特别是LED路灯将光学、机械、电气和电子部件等组合成一个整体,给日常维护带来极大不便。本条第7款规定了宜采用分体式道路照明LED灯具,就是为考虑方便检修,减少维护成本而制定的。
  为促进道路照明用LED路灯产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应坚持循序渐进的规律,并通过先试点评价、后示范、再推广的原则,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市场秩序的规范。
8.1.10 “可调灯头应按设计调整至正确位置”指目前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的灯具可供两种选用,如250W/400W通用型。因此,在灯具内部具有适用光源的灯头调整指示,使用时,应按设计采用的光源正确调整灯头位置。
8.1.13 本条中“每盏灯的相线宜装设熔断器”指每个光源不论是否同杆都应设置独立的熔断器,使它们相互不受影响,独立工作。但装饰性光源(如功率小于100W)可共用熔断器保护,但不宜超过3组光源。为考虑安全起见,所有电器的电源进线都必须统一上进下出、左进右出的规定。
8.1.14 本条所示熔丝安培等级是考虑长期运行的安全电流,发生短路故障又易熔断而规定的。
8.1.15 气体放电灯的灯泡、镇流器混用,会造成烧毁灯泡或镇流器的事故,因此本条规定应配套使用。
8.1.18 本条文中采用的标准是:
  《金属覆盖及其他有关覆盖层维氏和努氏显微硬度试验》GB/T9790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13912
  《热喷涂金属件表面预处理通则》GB/T 11373
8.1.20 玻璃钢灯杆较传统钢灯杆具有非导电性、抗腐蚀能力强、重量轻便于运输等优势。但目前国内未有专业的检测机构可以对玻璃钢灯杆进行全面检测和出具权威的检测报告,所以在选用玻璃钢灯杆时应根据使用单位所在地区的最大风力,计算其抗风强度,以确保日常安全运行。

8.2 半高杆灯和高杆灯

8.2.1高杆照明指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
  半高杆照明也称中杆照明,指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为15m~20m的灯杆上进行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
  关于基础顶面标高,考虑到高杆灯属大型地上构筑物,与周围环境配合,包括基础与邻近地平的衔接较为重要,而且高杆灯基础施工时,一般邻近地平尚未施工到位,所以,基础顶面标高必须经现场实测确定。

8.3 单挑灯、双挑灯和庭院灯

8.3.1 单挑灯、双挑灯的安装高度宜为大于等于6m,小于15m;庭院灯安装高度宜为小于6m。
  本条文中“因校直等因素涂层破坏部位不得超过2处,且整修面积不得超过杆身表面积的5%”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如校直造成灯杆表面涂层或镀锌层破坏时,对允许数量和面积作出明确规定,超过时必须重新热镀锌。补救措施包括喷锌及喷锌后涂漆等。
8.3.3 灯杆轴线的直线度误差不得大于杆长的3‰是灯杆生产厂家的加工允许误差。以10m杆为例,其3‰为30mm,即轴线的直线度误差。
  长度误差不大于±0.5%,以10m杆为例,其±0.5%为±50mm,即为长度的允许误差。
  灯杆横截面尺寸误差,对圆锥形灯杆,其截面圆度误差不大于±1%,指由于失圆后形成椭圆的长短轴允许的相对差。
  对多边锥棱形灯杆,对边距和对角距偏差不大于±1%,指对边或对角距离最大与最小值允许的相对差。
  检修门框尺寸误差±5mm,指检修门框的长、宽尺寸。
8.3.4 本条中要求直线段杆位放样值与设计值的偏差小于2%。以设计间距S=50m为例,要求放样值在49m~51m,但考虑到实际施工中可能遇见支路、隔离带留口等设计变更,因此在遇到上述情况时,现场放点应作相应调整。
8.3.5 本条指出了灯杆安装允许偏差。以灯杆上口径Φ80,下口径Φ180为例,灯杆轴线上端允许偏移40mm,下端允许偏移90mm。
8.3.8 本条指出了灯臂安装纵向中心线与道路纵向成90°角,偏差不应大于2°,以灯臂悬挑2.0m为例,灯臂轴线允许偏移100mm。

8.4 杆上路灯

8.4.1 杆上安装路灯悬挑1m及以下的灯安装高度宜为4m~5m;悬挑1m以上的灯架,安装高度宜为6m;设路灯专杆的,悬挑长度和安装高度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8.4.3 设置引下线支架的目的是避免引下线直接搭接在主线路上使主线路某一点集中受力。在主线上背扣缠绕起到不易受力松脱的效果。
8.4.7 引下线穿过高压线可能会造成引下线碰触高压线烧毁路灯设备或造成其他安全隐患。因此,本条规定严禁引下线穿过高压线。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与验收规程CJJ89-2012》(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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