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0~5.2.12 分别为机场、铁路与航道附近设置的道路照明应符合的要求。这些场所附近的道路照明因为影响到飞机起飞降落、火车行驶、船舶航行的安全,因此,在设计时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应及时与其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5.2.13 本条为天文台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的要求。
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经由地面反射到天空的光线,第3款规定的目的是减弱由灯具发出的直接射向天空的光线。总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夜间天空的亮度,从而减轻对天文观测的影响。
5.2.14 本条为增设过渡照明的要求。
从亮环境到暗环境,或从暗环境到亮环境,人的视觉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前者称为暗适应,后者称为明适应。暗适应比明适应所需的时间要长。所要求的适应时间与亮度差有关。道路照明主要考虑暗适应。
因此,从装设照明的路段到不设照明的路段中间往往要增设过渡照明,即要把照明路段延长并逐渐降低照明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驾驶员的视力保持不变。对2cd/m2路面亮度水平而言,人眼的暗适应一般需要10s,若行车速度为70km/h,则过渡照明路段的长度约为200m。过渡照明的设置方法通常是保持灯具原来的安装高度和间距,以3:1的梯度,逐渐减少光源的功率直至0.3cd/m2的亮度水平。
若装设照明路段路面的平均亮度低于1cd/m2,行车速度低于50km/h,就不必考虑过渡照明。
5.2.15 本条为植树道路的照明应符合的要求。
(1) 在新建道路上植树时考虑日后树木长大后不会和照明产生太大的矛盾,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所以,在植树时,要求道路照明的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的管理部门应该充分协商,合理选择树种,确定合适的种植位置,以避免或尽量减少日后树木对道路照明的影响。
(2) 适当修剪枝叶,以消除或减少对光线的遮挡。实践证明这是解决树木和道路照明已经存在矛盾的有效办法。通常并不需要剪掉灯具周围的全部枝叶,只需要修剪低于灯具的那部分枝叶就够了。
5.2.16 本条为居住区道路照明应符合的要求。
1 第1款为对居住区道路照明水平的要求。
2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道路对眩光限制的要求不是很严格,光线适当有点耀眼反而可以活跃气氛,增加环境的吸引力,因此,重点是要限制在视平线方向不能有太强的光线。第2款中关于安装高度和裸体光源的规定就是针对这一问题而提出的。
3 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在居住区,光干扰问题越来越突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设计阶段就要预防,在照明设施调试或投入运行初期就要加以解决。光污染和光干扰需要专门的标准来加以限制,其中CIE的有关建议见表1。
表1 CIE关于限制光干扰的推荐值(1)
光度指标 |
适用条件 |
环境区域(2) |
E1 |
E2 |
E3 |
E4 |
窗户垂直面 上的照度 Ev(lx) |
夜景照明熄灭前,进入窗户的光线 |
2 |
5 |
10 |
25 |
夜景照明熄灭后,进入窗户的光线 |
0(3) |
1 |
2 |
5 |
朝居室方向等 灯具的最大光强 (cd) |
夜景照明熄灭前,适用于全部照明设备 |
2500 |
7500 |
10000 |
25000 |
夜景照明熄灭后,适用于全部照明设备 |
0(4) |
500 |
1000 |
2500 |
上射光通比的 最大值(%) |
灯具的上射光通量与灯具总光通量之比 |
0 |
5 |
15 |
25 |
建筑物立面亮度 或标识亮度 L(cd/m2) |
别照面的平均亮度 |
0 |
5 |
10 |
25 |
由别照面的平均照度和反射比确定的标识亮度或自发光标志的平均亮度 |
50 |
400 |
800 |
1000 |
阈值增量(5) |
非道路照明装置所产生的阈值增量最大值 |
15% (LA=0.1) |
15% (LA=1) |
15% (LA=2) |
15% (LA=5) |
注:(1) 本表光度指标引自CIE干扰光技委会(CIE/TC5-12)《限制室外照明干扰光影响指南》(Guide on the limitation of the effects of obtrusive light from outdoor lighting installations.January3,2003)。
(2) 环境区域:E1为环境暗的地区,如公园、自然风景区;E2为环境亮度低的地区,如工业或乡村居住区;E3为环境亮度中等的地区,如工业或近郊居住区;E4为环境亮度高的地区,如城市中心和商业区。
(3) 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此值可提高至 1 lx。
(4) 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此值可提高至500cd。
(5) 阈值增量(TI)中的LA(cd/m2)为适应亮度。LA=0.1为无道路照明时,LA=1为M5级道路照明,LA=2为M4/M3级道路照明,LA=5为M2/M1级道路照明。道路分级详见CIE115-1995出版物。
5.2.17 本条为人行横道照明应符合的要求。
人行横道属于机动车和行人的交会区,是交通事故易发区域,因此,人行横道的照明十分重要。本次修订标准时主要参考了CIE136-2000出版物等增写了本条内容。
本条第1款为对人行横道照度水平的要求。第2款规定了人行横道应增设附件灯具以及所选用灯具的类型和安装方式,还提出了限制眩光的要求。第3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突出人行横道,以警示机动车和行人,有助于交通安全。
5.3 道路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时的设计要求
5.3.1 本条强调在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设置装饰照明时,应和功能照明结合起来统一设计。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主要功用是供机动车通行使用,首先要考虑功能性照明的设置,保证功能性照明不受到其他照明的干扰,所以,将功能性照明和装饰性照明结合在一起考虑,既能有效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又利于保证功能性照明的效果;而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装饰性照明必须服从功能性照明的要求。这是道路照明设计中基本的原则,针对我国国情,这一条规定很有实际意义。
5.3.2 本条针对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设置的装饰照明可能造成对驾驶员视觉干扰,规定了所应采取的措施和基本要求。
5.3.3 本条是对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设置广告灯光的基本要求。是针对目前国内在机动车两侧及灯杆上广告及灯光设置的混乱无序状态作出的规定。